在进行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研究者不会面临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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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名牌大学在读研究生左凡(化名)因情感纠葛,在被人围殴时持刀捅伤6人。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屡屡发生,而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看似齐全,实际上多数学生缺乏最起码的法制观念。比如在此事件中,不少学生对左凡表示赞赏:“难得左兄念到研究生还能保持这种血性。”
226名同学呼吁轻判
2006年12月15日庭审当日,左凡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由226名博士生、硕士生以及本科生共同签名的呼吁信。信中说:“左凡学习成绩好,是大家公认的好班长,是国家培养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226名同学一致请求法庭对左凡从轻处理。
实际上,早在事发后不久,“天涯社区”等BBS上对此事的议论就热闹异常。起初,网友留言大多是“挺可惜的”、“不值得”,随着事件的广泛流传,网友们盼评论性质逐渐超出一般的法律和道德评判范围。
“他做了我们想做但没有勇气做的事。”一位正在念大三的网友写道:“普通民众在面对歹徒、恶势力的时候,往往明哲保身,怕的心理因素作祟,使得社会风气愈发不正常。左凡单枪匹马,最终亮剑,真是大快人心!”
网友陈少更是表现出景仰之情:“我觉得在被别人群殴的情况下,这是保护自己尊严最好的方法……难得左兄念到研究生还能保持这种血性。”
很快,左凡在一片赞誉声中被描述成“不畏强敌的英雄”。一个已经毕业的校友表示愿意出钱让师弟们把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点”的横幅改为“左凡,×大汉子的榜样”,以宣扬其精神。这位校友认为:“师弟这种行为诚然不可取,但那种不畏暴力、奋勇杀敌的壮举;那种以一当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英雄气概,是伟大精神的写照。”
更多的人开始为左凡辩护。很多网友包括签署联名信的同学都认定,左凡伤人是“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然之举,应判定为‘正当防卫’”。
连捅数人涉嫌故意伤人
对于这场法庭外的评判,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王萍认为:“他们都是在未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
经审理查明,本案另一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员工徐方(化名)因女友提出分手而迁怒于左凡。于是,徐方打电话给左凡,约其见面。因为担心“吃亏”,他托厨师朋友王某找人来帮忙,王某便找南京某学院的在校生孙某纠集了5名同学和几名厨师,一起去“撑场子”。当晚,徐方和左凡在学校附近见面,一言不合便扭打在一起。王某等人见状上前围殴左凡,将其打倒在地。这时,左凡掏出随身携带的长约17厘米的工艺刀挥舞,捅伤数人,造成两人重伤。其后左凡又追出100多米,在徐方背后捅了一刀,造成其肺部受伤。
王萍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亦即要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在强度上基本相当”,在本案中,左凡主观上虽有防卫意图,但其面对徐方等人的拳打脚踢,持刀挥舞,且造成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而追捅徐方的做法已不属防卫范畴,涉嫌故意伤人。
追捧比犯罪更让人担忧
对于这些情况,签署联名信的学生以及那些奉左凡为“校园英雄”的网友们显然并不了解。同样收到联名信的玄武区检察院在调查后发现,签名的226人当中,大多数都不认识左凡,甚至连案情都不清楚。一名大二学生告诉检察官,他只是得知同校一名学生在外被人打伤,还被拘留,感到十分气愤,就在“呼吁信”上签了名。
该校一名在读研究生回忆,当时事情很快传遍了校园。几天后,有同学在校门口摆了张桌子,上面放着“呼吁信”,让大家签名,为校友“伸冤”。本来她不想签,因为情况到底怎样根本弄不清,“有说伤人的刀是左凡自带的,有说刀是从水果摊上抢的,连案发地点都有三四个版本”。不过,看到桌子旁边左凡的家长,她觉得做父母的挺可怜,后来也就签了。
在王萍看来,学生们的举动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对左凡从轻处理的依据。而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凭“感情”签名呼吁,反而有是非不分的“嫌疑”。
比如“呼吁信”上只写了“孤身一人被10余名社会青年围攻袭击,左同学奋起自卫,致鼻梁骨被打断,多处带伤”,丝毫没有提及左凡持刀挥舞对别人造成的伤害。王萍说,被重伤的其实也都是大学生,其中一人不得不摘除一侧的肾脏;另一人心脏心包被捅破,送到医院时心跳已经停止,幸亏当日一位主任医生值班,及时救治才脱离危险。
据王萍回忆,第一次开庭时,左凡竭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他认为“如果我当时不掏出刀来防卫,可能今天受重伤的就是我”。左凡的辩护律师一番慷慨陈词之后,与左凡同来的不少青年甚至在法庭上起立鼓掌。
“网络和现实中的追捧比犯罪更让人担忧。”王萍说,同学们的声援与赞扬,对左凡正确认识其行为没有任何帮助。王萍注意到,在最初几次庭审中,左凡时常面带笑容。
2006年12月15日,玄武区法院作出宣判:左凡持刀捅伤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是在遭到徐方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伤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对于判决,被告人左凡、徐方等均表示接受。面对记者采访,他们不愿多说。左凡称“自己社会经验不足,以后应吸取教训”。
A.被试者签订协议后,不能随便退出,以免影响研究的结果
B.不得和被试者建立研究以外的其他关系
C.在具体研究中,研究者必须采取保护被试者的措施
D.在制定研究计划时,研究者应评估其道德可行性
A.在“斯金纳箱”中进行的饿鼠操作杠杆实验
B.始于1926年的霍桑实验
C.1960年M.道奇和R.M.克劳斯的“运输竞赛”实验
D.S.米尔格拉姆的服从权威“电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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