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应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制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工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
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请问:
(1)交通警察王某、李某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李某对韩某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在王某、李某对韩某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韩某享有哪些权利?
(4)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若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是否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B.增加舌体空间
C.避免咬颊、咬舌
D.防止义齿从中缝裂开
E.减小恶心程度
B.①②③④⑤
C.②④⑤①③
D.④⑤②①③
B.员工通过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制度等,与管理者就工作标准、劳动环境等问题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过程
C.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关键问题,介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与管理层的交互作用,参与和影响管理行为的过程
D.员工通过“总经理信箱”等企业沟通渠道,与管理层人员沟通、讨论,参与和影响管理行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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