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以下简称“Reit...
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以下简称“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年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告上了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募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美元55.14万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与以色列没有司法协助定。 问:海外集团向以色列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参见PPT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