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被告李某为借款给朋友,与原告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10岁)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俞某。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订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本案应如何处理?()
A.李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李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C.李某应当向俞某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交付给俞某
D.李某应当归还俞某25万元的购房款,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俞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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