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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主观题]
被告人金某,男,30岁,朝鲜族人。2001年7月,金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依法逮捕。侦查终结后,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金某依法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金某要求用朝鲜语陈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懂朝鲜语,问金某是否会讲汉语,金某说会讲。合议庭要求金某用汉语陈述。
问:合议庭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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