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甲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过换岗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B.乙某患病住院期间原岗位被安排了他人,出院后因他人无法安排乙某不能回原岗位
C.丙某因单位转产原岗位不存在,与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D.丁某因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而自己当年的销售业绩排在最后
E.戊某业务能力比较差,经过单位多次培训仍没有达到岗位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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