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省春江市的某学习用品公司为一集体企业,因长期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87
问题:
问题: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经济法基础
A.顾客基准
B.一般基准
C.内部基准
D.竞争性基准
A.破产法是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法律
B.破产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
C.在破产法中,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同一个概念
D.在我国,非企业的公法人和公益法人均无破产能力,且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等也无破产能力
A.一般破产主义取代了商人破产主义
B.以自力救济为主
C.破产法破除了破产惩戒主义的影响,对债务人实行免责主义
D.破产法的功能从仅仅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发展为还包括预防债务人破产
A.现在由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需要解散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B.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
C.如果甲公司是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公司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D.甲公司的一个债权人申请对甲公司的一笔到期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获悉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径依职权宣告甲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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