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1300万元取得乙公司15%的股份,在此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另支付5650万元从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13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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