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付款”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B.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C.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D.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必须在信用证副本正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来单金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并将信用证有关单据寄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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