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lixin080108
发布时间:2022-02-17
[主观题]
某工地从水泥厂新购一批袋装水泥,双方商定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水泥到场后,双方人员从10袋水泥中取样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保存,另一份则送到某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等到第30天,工地人员取报告时发现水泥安定性和28天强度不合格。于是工地一方将检测结果通知水泥厂,并要求水泥厂进行赔偿。水泥厂不服,双方经协商后同意进行仲裁检验。于是双方将水泥厂保存的另一份样品送到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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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样方法不正确。应至少从20袋水泥中取样混合组成混合样。
(2)仲裁检验时不应再送到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而应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安定性的送仲裁检验已超过有效期。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2)仲裁检验时不应再送到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而应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安定性的送仲裁检验已超过有效期。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