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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lixin080108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新加坡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单据经托收行寄往新加坡代收行后,A商及时履行了承兑手续。货到目的港后,该商用货心切,未经我授权就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自行提货。当汇票到期时,该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无法代收,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代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A.代收行做法不合理。
B.代收行做法合理。
C.根据《URC522》规定,在远期付款交单支付方式下,买方可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等汇票到期再付清货款。如果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是代收行自行决定的,则由代收行对出口商负全部责任;如果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该种便利,则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全部风险,这种情况下的方式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根据《URC522》规定,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代收行负有审单并将买方的货款收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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