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__________不是计算机网络的组成部分。
a.点对点网络
b.网络节点
c.通信链路
d.计算机系统
a.点对点网络
b.网络节点
c.通信链路
d.计算机系统
A、一个人若要收发电子邮件,则其计算机必须随时处于开机并联网状态,否则在其关机时传输的电子邮件可能会丢失
B、一个人若要收发电子邮件,则它必须在某一个能和Internet相连接的并且始终不关机的服务器(被称为E-mail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电子信箱,电子邮件本质上是存储于E-mail服务器上的一个文件
C、E-mail服务器是Internet服务提供商所拥有并为广大客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计算机系统
D、一个人若要建立电子信箱,则其可以向Internet服务提供商(或其提供的系统)申请,注册并建立一个账户,一个账户对应一个电子信箱
A、私有云存储
B、混合云存储
C、公共云存储
D、独立云存储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
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
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正确?
A、向对方发送电子邮件时,并不要求对方计算机在线
B、可以同时发送给多个接收者
C、无须知道对方的邮件地址也能发送
D、可执行文件也可以发送
B、向对方发送电子邮件时、对访不一定要开机
C、电子邮件由电子头和电子体两部分组成
D、发送电子邮件时,一次只能发给一个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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