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A.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B. 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C. 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
D. 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新建、改扩建或大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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