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作为业主方,与承包方B公司、施工方C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委托甲银行向A公司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乙银行向甲银行开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反担保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师出具了《工程检验报告》认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C公司认为A公司拖欠应支付已完成施工量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自身损失。次日A公司向甲银行提交了《工程检验报告》等符合要求的保函兑付文件,要求甲银行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后建筑师和工程师联合协会做出仲裁裁决
A.独立保函欺诈仅限于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的情况,A公司基于B公司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规定,提出实现独立保函项下的权利不构成保函欺诈。
B.甲银行应向A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A公司拖欠应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行为不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
C.甲银行虽已善意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乙银行仍可以该独立保函欺诈为由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D.A公司对基础合同的违约行为势必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