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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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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问题:
A.4000
B.400
C.800
D.3200
A.3375
B.3600
C.3937
D.4050
某市国税局为了建造一栋高层办公大楼而进行招标,下列所述评标委员会人数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是()人。
A.3
B.4
C.5
D.6
A.4000万元
B.500万元
C.800万元
D.4200万元
A.220
B.160
C.190
D.250
A.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以协商方式行使抵押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抵押权行使达成的协议效力未定
C.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抵债协议
D.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A.赵某作为相邻权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赵某应当将县城乡规划局和县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C.如赵某仅将县城乡规划局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赵某追加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D.如赵某仅将县城乡规划局作为被告,且不同意追加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县 人民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A.400
B.600
C.3200
D.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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