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因青梅竹马而生情愫,致后来屡次发生性关系。但赵某父母为了换亲而强行将赵某嫁给孙某。
A、甲所犯的走私武器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5年、14年、10年有期徒刑,其总和刑期是39年,对其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5年
B、数罪中判处种类不同的附加刑的,应当分别执行。甲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应分别执行没收财产5万元,执行罚金20万元,而不能合并执行罚金25万元
C、数罪中判有种类相同的附加刑的,合并执行。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8年
D、法院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的说法正确。
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人民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1999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人民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人民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的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 本案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本案张某与王某虽有共同出售10万元假人民币的故意,但直到案发,仅有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只能认定张某、王某二人系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王某另外在家中私藏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且数额巨大,王某的行为又单独构成持有假币罪。张某作为与王某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检举王某持有9万元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应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其理由是张某与王某系共同出售10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不能因张某检举王某持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而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那么,王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立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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