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甲商行于 10 月 20 日来电向上海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 22 日上午 11 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 22 日下午 1 时送达香港甲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甲商行于 10 月 22 日上午 9 时 15 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 “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于 l0 月 20
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
B.乙公司的回电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问合同成立
D.香港甲商行 10 月 20 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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