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
A、720
B、870
C、690
D、900
事过两年,乙企业职工的工资不断提高,并一步步向刘、王二人的收入水平逼近,刘、王二人没有了“高人一头”的工资收人优势,就开始忧虑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向乙企业提出为他们参保缴费的问题,此时,乙企业已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断然拒绝了刘、王二人的要求。刘、王二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指出:“不缴保险费是有约在先,你们如果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收取未履行的3年合同的违约金。”刘、工二人未听企业“劝告”,于30天后单方面‘撕毁”了合约,乙企业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刘、王二人分别赔偿未履行合同3年的违约金18000元。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乙企业的行为,裁定: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非法无效,刘、王二人可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
A、原60件瑕疵产品优惠900万元应冲减2019年3月主营业务收入
B、原合同尚未提供的60件产品单独售价为100元
C、剩余产品单价为93.33元
D、新增合同尚未提供的30件产品单独售价为50元
A.600万元
B.570万元
C.700万元
D.670万元
A.0.9
B.1.98
C.3.6
D.4.75
A、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10.5万元
B、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12万元
C、调减固定资产项目7.5万元
D、调减固定资产项目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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