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属于大型综合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承揽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发生以下业务:(1)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总承包额中包括自产建材价值1000万元(含税),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6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
(2)施工期间由于建材涨价,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支付给甲建筑公司300万元(含税)材料价差;后又支付给甲建筑
(2)施工期间由于建材涨价,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支付给甲建筑公司300万元(含税)材料价差;后又支付给甲建筑
②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提前竣工奖、全优工程奖等,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材料差价款应计入自产货物的价值,不用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③单位销售或转让自建不动产,转让收入全部作为计税营业额。
④单位转让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1000-6000+(100-50)]×3%=271.5(万元)
甲建筑公司提供自产建材应纳增值税=(1000+300)÷1.17×17%=188.89(万元)
房地产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5%=200(万元)
甲建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185-100)×5%=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