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姜某与王某、章某两家因甲县A乡B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争议的集体土地
2000年8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7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设定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A.甲市公安局
B.乙县公安局
C.乙县政府
D.丙乡政府
A.上一级公安局局长
B.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甲县人民法院院长
D.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
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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