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
网友您好,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搜题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sulynn 发布时间:2022-04-19
[单选题]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王某接受李某委托,代理此案。王某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李某交通肇事罪案卷材料。王某在行使哪项权利?(

A.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B.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C.阅卷权

D.会见通讯权

参考答案
简答题官方参考答案 (由简答题聘请的专业题库老师提供的解答)
查看官方参考答案
网友提供的答案
位网友提供了参考答案,
查看全部
  • · 有4位网友选择 B,占比44.44%
  • · 有2位网友选择 D,占比22.22%
  • · 有2位网友选择 A,占比22.22%
  •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1.11%
匿名网友[87.***.***.148]选择了 D
1天前
匿名网友[68.***.***.45]选择了 A
1天前
匿名网友[102.***.***.182]选择了 C
1天前
匿名网友[205.***.***.156]选择了 B
1天前
匿名网友[78.***.***.185]选择了 A
1天前
匿名网友[92.***.***.243]选择了 B
1天前
匿名网友[225.***.***.171]选择了 B
1天前
匿名网友[170.***.***.167]选择了 B
1天前
匿名网友[235.***.***.200]选择了 D
1天前
提交我的答案
登录提交答案,可赢取奖励机会。
更多“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王某接受李某委托,代理此案。王某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李某交通肇事罪案卷材料。王某在行使哪项权利?(”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李某在到王某家盗窃时被抓,当时周围还有其他目击者。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受害人王某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诉讼。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件的时候,王某委托的这名律师不可以进行下列各项中的哪种行为?()

A.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一些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检察院向有关目击者收集、调取证据

C.直接向李某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不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D.代理王某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而赵某委托了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可以要求王某委托辩护人

B.可以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C.应当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D.应当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95~99 题: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95 题 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王某因盗窃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下人中哪些可以充当王某的辩护人?

A.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B.王某的亲友

C.本案证人李某

D.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张某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李某系香港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甲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聘请王某担任其律师,王某提出会见李某,则()

A.甲公安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B. 王某会见在李某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甲公安局准许

C. 会见时,甲公安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派员在场

D. 甲公安局以案情重大为由拒绝王某会见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打算委托一名辩护人,他从什么时候起有这个权利?()

A.自案件立案之日起

B.自其第一次被询问以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王某被捕之后,聘请了律师李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李某在侦查阶段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A.会见在押的王某

B. 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

C. 向公安机关了解王某涉嫌的罪名

D. 在王某被羁押超过侦查羁押期限后,要求公安机关释放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1997年6月,因为李某的猪到王某家的菜地里吃了一些白菜,王某在李某家门口破口大骂,后来李某忍无可忍,拿出一根木棍冲出门来,向王某猛击一棍,王某用胳膊一挡,致其左臂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王某到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李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B.在案件决定开庭之后

C.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D.随时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有:

A.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因被害人陈某伤势较轻,并且王某已经表示全额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于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责令王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刘某与同事李某因琐事打架,其将李某打伤,人民检察院衡量各种因素,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建议刘某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刘某所在单位机关处理

C.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盗窃数额较小,其认罪态度很好并退还了全部盗窃所得,于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张贴在吴某所在单位

D.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于是提起复议、复核,当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释放

点击查看答案
重要提示: 请勿将账号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违者账号将被封禁!
查看《购买须知》>>>
重置密码
账号:
旧密码:
新密码:
确认密码:
确认修改
购买搜题卡查看答案
购买前请仔细阅读《购买须知》
请选择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
点击支付即表示你同意并接受《服务协议》《购买须知》
立即支付
搜题卡使用说明

1. 搜题次数扣减规则:

功能 扣减规则
基础费
(查看答案)
加收费
(AI功能)
文字搜题、查看答案 1/每题 0/每次
语音搜题、查看答案 1/每题 2/每次
单题拍照识别、查看答案 1/每题 2/每次
整页拍照识别、查看答案 1/每题 5/每次

备注:网站、APP、小程序均支持文字搜题、查看答案;语音搜题、单题拍照识别、整页拍照识别仅APP、小程序支持。

2. 使用语音搜索、拍照搜索等AI功能需安装APP(或打开微信小程序)。

3. 搜题卡过期将作废,不支持退款,请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恭喜您,购买搜题卡成功 系统为您生成的账号密码如下:
重要提示:请勿将账号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违者账号将被封禁。
发送账号到微信 保存账号查看答案
怕账号密码记不住?建议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微信,开通微信扫码登录功能
警告: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存在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

- 微信扫码关注简答题 -
警告: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存在安全风险
抱歉,您的账号因涉嫌违反简答题购买须知被冻结。您可在“简答题”微信公众号中的“官网服务”-“账号解封申请”申请解封,或联系客服
- 微信扫码关注简答题 -
请用微信扫码测试
欢迎分享答案

为鼓励登录用户提交答案,简答题每个月将会抽取一批参与作答的用户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活动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简答题

简答题官方微信公众号

简答题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