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自己出资设立一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甲的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
A.3
B.5
C.10
D.15
- · 有4位网友选择 B,占比44.44%
- · 有3位网友选择 C,占比33.33%
- · 有2位网友选择 A,占比22.22%
A.3
B.5
C.10
D.15
A、甲直接出资2万人民币
B、乙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出资,该房子没有任何瑕疵
C、丙承诺为公司免费劳务2年
D、丁研究生毕业,将自己的多项专利出资
A.他们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他们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选择募集设立
C.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D.若他们选择发起设立,则需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65%以上,余下的股份可以从社会募集
A、甲直接转让给丁即可
B、由于丁是企业外的第三人,甲应当事先取得乙、丙的一致同意
C、甲可以直接转让给丁,但是必须履行对乙、丙的通知义务
D、甲依法不得转让其份额
试对以上案情作出分析。
事后不久,当华润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由于存在以上分歧,华润公司董事会拒绝召集召开当年的股东会。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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