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
,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问题: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该案涉及何种法律制度?(4分) (2) 如果乙电视机厂的做法合法,则其租金债务自何时消灭?并说明理由。(5分) (3) 我国《合同法》关于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