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同年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4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于2005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债务,甲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 )。
A.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6月28日起2年
B.丙的保证期间为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4月10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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