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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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付款信用证
B、信用证规定开证行自己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时
C、指定通知行不是由于单据的原因拒绝对信用证办理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议付时
D、当信用证可自由议付,面受益人却找不到愿意议付的银行时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n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据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A.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付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得到偿还,并不被迫索,因为付款银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B.付款银行保证对受益人合格的单据付款,不管开证行事后是否发现单据不符、能否付款
C.付款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将单据寄送开证银行,邮寄过程中的风险由开证行承担,一旦单据丢失,开证行要对付款行无条件付款
D.这种信用证若被出口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仍有追索权
E.受益人的单据在提示开证行后,经审核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时,得到终局性付款
A.信用证业务中,议付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
B.信用证业务中,保兑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
C.国际保理业务中,在保理的授信额度内,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
D.福费廷业务中,福费廷融资商对出口商办理的贴现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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