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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wcxuan2002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9月15日,受甲市交通局委托的A执法机构的一名执法人员李某,上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业2010年9
月15日,受甲市交通局委托的A执法机构的一名执法人员李某,上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业主张某有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独自进行调查取证后,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加之违法行为不严重,执法人员李某遂以A执法机构的名义,根据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8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张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80元罚款,执法人员李某出具了加盖A执法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当场收缴了罚款。事后张某觉得处罚不合理,于是向上级交通部门反应要求退钱,但直至11月25日仍无结果,张某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根据有关规定,张某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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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不当之处。 ①主体不合法。A执法机构实施处罚应以甲市交通局的名义。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李某1人上路检查,并独自调查取证违反了处罚法的规定。 ②依据不合法。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③程序不合法。对公民处以80元罚款应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不能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以A执法机构的名义收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2)张某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已逾60日的期限,张某因此已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期限尚未超过3个月,因此张某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