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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议付(贴现)项下,受益人可以与我行签订(),无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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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 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 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最后,开证行终于如数支付了信用证款项。
B、受益人发货后向开户行交单申请议付并支付相关费用,经办行审查资料真实合规后发起额度项下议付提用申请并对外寄单委托收款
C、开户行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电后即可自行放款,无需再经有关人员审批
D、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付款,若该笔项下有融资业务,则先偿还我行融资,余额再入客户帐
B、国内证的受益人可不要求在我行开户
C、议付期限为放款日至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
D、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允许分次办理议付
A、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B、根据UCP600,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无需再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C、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8月31日,我出口公司于8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于8月30日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合格的单据、根据UCP600,银行应予以议付
D、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E、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如保持沉默,即表示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B、受益人通过我行交单,并通过我行办理委托收款
C、议付申请人可使用其他自有资金偿还我行议付融资款项,而不要求还款来源一定是开证行的付款资金
D、我行应获得了开证行(含跨行和本行)的承兑电文,明确到期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B、受益人通过我行交单,并通过我行办理委托收款
C、议付申请人可使用其他自有资金偿还我行议付融资款项,而不要求还款来源一定是开证行的付款资金
D、我行应获得了开证行(含跨行和本行)的承兑电文,明确到期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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