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24岁。严重一氧化碳中毒后36小时,所采取的护理措施正确的A、在通风处活动B、注意保温保暖C、
刘某,男,24岁。严重一氧化碳中毒后36小时,所采取的护理措施正确的
A、在通风处活动
B、注意保温保暖
C、给予25%甘露醇快速滴注
D、使用盐皮质激素
E、鼻导管吸氧
刘某,男,24岁。严重一氧化碳中毒后36小时,所采取的护理措施正确的
A、在通风处活动
B、注意保温保暖
C、给予25%甘露醇快速滴注
D、使用盐皮质激素
E、鼻导管吸氧
A.无效
B.有效
C.由上级公安机关酌情决定
D.由作出回避的机关酌情决定
A.传唤到刘某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传唤刘某到其住所进行讯问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传唤到刘某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D.传唤刘某到其住所进行讯问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因刘某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案情:陈某(男,24岁),刘某(男,22岁),2003年12月5日,二人在市区光明路持刀抢劫妇女王某,王某大喊大叫,陈某、刘某见状厮打王某,最终陈某与刘某将王某洗劫一空。王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派法医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立即将陈某与刘某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脱逃,但很快被抓获。
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将其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两被告表示认罪服法,于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征询被告人的意见,两被告的辩护人也建议两名被告人同意。于是,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当法医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王某表示拒绝,请问此时侦查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检查?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 (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1997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驾驶其家的“解放”牌151型大卡车到县城交纳养路费并购买配件,因钱未带够于中午12时左右从县城返回某村。为逃避交纳过桥费,便绕道县城西环路行驶(同车乘坐的有其母王某及其雇佣司机(赵某)。至北环路十字路口时,遇见县交通局工作人员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等人在此值勤(因县上要在此路段铺沥青,为施工正常进行,故在此值勤,同时也为防止漏费车辆通过)。当陈某明等值勤人员拦挡杨某所驾车辆时,杨某驾车强行冲过。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遂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追赶。被告人杨某沿路曲线行驶,阻挡摩托车超越其驾驶的卡车。至泔河丁字路口时,摩托车从卡车左侧超车,杨某左打方向,占道行驶,将摩托车逼入路边阴沟熄火,杨继续驾车逃跑。此时,适逢礼泉县交警大队干警韩某勇驾驶一辆“北方”牌小轿车路经此地,见状随即停车。听刘某松、刘某雷说明情况后,即乘坐韩所驾小车继续追赶大卡车。追至礼泉县赵镇李村路段时,韩连续呜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韩所驾小车行至卡车左侧与其车厢前部并齐时,杨某又左打方向占道行驶,致韩所驾车辆与路旁树木相撞。韩某勇当场死亡,刘某雷、刘某松当即昏迷(后鉴定均为轻伤),车辆严重损坏(价值29400余元)。杨某及同车司机赵某听到撞树的响声,杨某从后视镜中看到小车撞在树上飞了起来,遂将车向前滑行了10米左右停了下来。此时乘路过车辆追上来的路政人员陈某明上前打了杨两个耳光,并摘下杨的车牌。杨当即潜逃。同年7月3日在兰州市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A.一氧化碳中毒
B.阿托品中毒
C.巴比妥类药物中毒
D.有机磷中毒
E.脑血管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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