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A.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B.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C.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D.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E.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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