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案情材料如下:××县公安局在2001年12月初侦破冯××盗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县公安局在2001年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01年12月10日以×公刑复字E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01年9月至l2日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l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