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列文件的指导意见》(农发银发〔2018〕98号)文件要求,对于已批未发放完毕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含委托代建,除棚改与易地扶贫搬迁),各行要按照财政部23号文要求,在有效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不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地方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B.对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经清理认定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借款人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可转换为政策性业务经营性项目,并履行必要的贷款事项变更手续。
C.对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经清理认定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借款人自有经营性现金流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无法转换成经营性项目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借款人沟通协调,停止发放后续贷款,并有序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应协调各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力争三年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D.对截至2018年3月底已批未放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在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整改工作前,暂不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