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下列从关联方接受的劳务活动,属于非受益性劳务的有()。
A.劳务接受方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B.为保障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管理活动
C.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
D.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的活动
E.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劳务活动
A.劳务接受方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B.为保障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管理活动
C.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
D.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的活动
E.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劳务活动
A.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应该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B.企业为职工发生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应该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以自产产品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账面价值计量
D.企业以外购的商品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其购买价款确认职工薪酬的金额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20×2年12月甲公司经房产中介介绍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的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3年1月1日起3年,每年租金300万元,免除第一年前两个月租金,甲公司于租赁期开始日支付中介机构介绍费用50万元,于当年末支付租金金额250万元,甲公司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甲公司20×3年将以1000万元价格回购的股份200万股用于以前授予管理人员的股份支付计划,支付给员工。上述股份支付计划自20×1年开始实施,协议约定这些管理人员自20×1年1月1日开始连续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即可于20×3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股票。至20×3年末累计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为840万元。甲公司的处理如下:
借:库存股 2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
贷:银行存款 1000
(3)甲公司20×2年12月1日向其关联方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至当年年末尚未收到货款。甲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为:非关联方关系企业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为10%,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为5%。审计人员了解到:A公司20×2年末发生财务困难,根据资料当时财务人员估计甲公司应收A公司款项中的40%无法收回;至20×3年末,此账款依旧未收回,当时财务人员估计无法收回的部分上升至80%。但甲公司管理层一直认为应对关联方账款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所以甲公司仅在20×2年末作出如下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坏账准备 30
(4)20×3年甲公司购入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当年其价值发生大幅度下降,甲公司为避免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于9月30日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18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余额4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重分类日,甲公司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00
资本公积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400
借:资本公积 4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
此资产当年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期末对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资本公积。
(5)甲公司20×3年确认了其他综合收益600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与付出对价的账面价值产生贷方差额200万元;②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利得300万元;③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的税后净额100万元。
(6)其他资料:
①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②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1>、根据资料(1)至(4)逐项判断甲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若正确,请说明理由;若不正确,作出相关调整分录。
<2> 、根据资料(5),判断甲公司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是否正确,若不正确,说明理由。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一次性在年终缴纳
B.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C.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一律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D.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C、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D、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A.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B.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D.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A.0
B.5.83
C.11.32
D.12
A.0
B.29.12万元
C.56.60万元
D.60万元
A.贷款使用企业和利息负担企业不一致。
B.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C.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D.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E.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A、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低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B、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C、小型微利企业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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