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只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A、复议机关所在地
B、原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C、原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
D、原告所在地
A.销售应税消费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
B.白酒的包装物押金
C.销售货物收取的运费
D.用于换取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1)基本情况:
公司占地2万平方米;拥有房屋原值5000万元,其中20%于2004年1月1日出租,其余自用;拥有并使用大客车2辆,办公用车(小轿车)1辆,载货汽车(净吨位40吨)30辆(其中4辆是在2005年7月份新购置的,于购置当月领取行驶执照并投入使用)。
(2)公司2005年度经营情况:
①业务收入情况:货运收入153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万元;经营仓库、堆场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房屋租金收入400万元;上述各项收入均分别核算。
②营业成本380万元,营业费用570万元。
③管理费用350万元(已包括缴纳的印花税,未包括其他各项税金),其中:业务招待费21.54万元,业务宣传费16.92万元,广告费33万元。
④财务费用6万元(因经营需要,于上年向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年利率6%)。
⑤营业外支出30万元,系本年9月份通过民政局向灾区的捐赠。
⑥投资收益账户中表明:境内A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170万元(A联营企业税率15%),境内B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67万元(B联营企业税率33%)
(3)其他资料:
①公司共有职工50人,全年列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支出54万元;全年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9.45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省政府规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800元;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3元/平方米;车船使用税年税额:大客车200元/辆,小轿车300元/辆,载货汽车每净吨位年税额50元;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的营业税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数;
(3)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200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前所得;
(5)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合计数;
(6)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A.收到款项的时间
B.交付产品
C.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
D.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
A.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的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等劳务费用,在计税时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B.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可扣除的残值,一般为原价的10%
C.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计提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5‰的坏账准备
D.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应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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