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消灭时效期间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消灭时效期间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消灭时效期间
关于保证概念和分类正确的是()。
A.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B.根据保证人对主债务担保的范围,保证可分为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C.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将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
D.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每一位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013年真题)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 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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