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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lixin080108
发布时间:2022-01-07
[单选题]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票面金额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5%、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国债,实际支付价款1027.76万元,不考虑相关费用,购买该项债券投资时确认的实际年利率为4%,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2012年12月31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
A.1000
B.1009.62
C.1018.87
D.10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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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9.62
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那么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的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2011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27.76×(1+4%)-1000×5%=1018.87(万元),2012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18.87×(1+4%)-1000×5%=1009.62(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27.76×(1+4%)-1000×5%=1018.87(万元),2012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18.87×(1+4%)-1000×5%=100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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