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后叙作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的,信用证业务和提货担保业务均要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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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A,占比11.76%
- · 有2位网友选择 B,占比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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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限于开证行自身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且仅在运输方式为海运、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的条件下方可办理
B. 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无论其与有关信用证是否相符,均保证立即承兑或付款,不得拒付
C. 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有将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的责任,否则将影响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和信誉
D. 开证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申请人负赔偿责任
E. 可以减轻货物滞港费负担,可以使进口商及早提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
案情
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03年11月20目,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A、保险单的日期要迟于提单同期,但可以早于发票日期。
B、保险单据的背书,当被保险人是受益人时,须加注受益人背书。
C、信用证要求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时,不得以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代替,反之则可以。
D、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的保单份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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