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一批,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2004年绩溪县人民医院利用德国贷款购买了一套进口医疗设备,包括CT机、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均为德国某公司生产。2005年7月11日,这批货物由中外运安徽分公司的两辆厢式货车从上海运出,车厢外用雨布防潮。途中突遇暴雨。到达目的地时,德国公司、运输公司、医院三方同时在场监视卸货。当场发现一部货车的货物外包装被雨水淋湿。当日,检验检疫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后发现,这个车厢装有4只包装箱:2只木箱、2只纸箱。纸箱被雨水淋湿变形,内部设备可以窥见。其中一只纸箱内无任何防潮保护设施,另一只只有塑料膜保护。随后安徽局检验检疫人员对这批货物开箱检验,确认木质包装中的500mAX光机、C形臂X光机外包装虽然受潮,但内部有塑料真空包装并添加防潮剂,真空包装内还有两层密封包装,设备保护完好,可以开始进入安装检验程序。而纸箱包装箱内均为CT机的核心部件,价值占整套设备的三分之一。恰恰是最重要的部分,由于严重受潮,已经无法安装。
这是一起因包装使用不当,导致货物受损的问题。外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包装“能适应气候变化、防潮、抗震及防粗鲁搬运”的规定。鉴于德国政府贷款项目购买德国医疗设备的做法在全国尚有多家,为帮助德国公司改进包装,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安徽检验检疫局立即将此事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建议对德国该公司的Emotion型CT的包装进行风险预警通告。同时,依法出具对外索赔证书,支持进口单位对外索赔。谈判并不轻松:德国公司坚持认为导致货物残损的原因是天灾,而不是人祸,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为此,检验检疫人员从维护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多次与德国公司相关人员交流,宣传我国的法律和相关惯例,说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证书的依据,坚持应由德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外方终于认赔。
10月2日,更换后全新的CT机全部到货,价值290万元人民币。经检验发现,此次货物的外包装全部更换为木质包装,内包装增加了防潮防湿保护。德国公司从这个案例中汲取了付出“高昂的学费”所取得的教训。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出现什么包装问题?
(2)德国公司为什么认赔?
A.100
B.105
C.110
D.115
A.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C.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唯一标志
D.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
A.60
B.90
C.10
D.30
A.只由派遣单位减除规定费用,雇佣单位不再减除规定费用
B.只由雇佣单位减除规定费用,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规定费用
C.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都要减除规定费用
D.可以扣除实际上缴给派遣单位的部分
A.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B.因不可抗力,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D.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A.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B.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A.75.4万元
B.100.9万元
C.119.6万元
D.1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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