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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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正式成立的日期。在此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A.合伙人提出设立申请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B. 合伙人足额缴纳出资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C.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D. 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A.合伙企业的成立
B.合伙企业的申请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
D.合伙企业的合同签订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普意第三人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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