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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1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 青岛,可接受3560台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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