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顺序和办法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
A.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B.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C.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D.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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