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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恒申公司(基本信息见项目一)2014年3月初与筹资有关的账户资料见 表2-1: 2014年3月1日有关账户期初余额 金额单位:元 总账 二级账或明细账户金额(贷方) 实收资本 国家 9 000 000.00 杭州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 500 000.00 苏州机电研究所 1 500 000.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200 000.00 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500 000.00 任意盈余公积 250 000.00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1 100 000.00 短期借款 工行江宁支行 500 000.00 工行江宁支行 150 000.00 (二)2014年3月份发生与筹资有关的经济事项如下(原始凭证附于岗位实训后): 业务2-1:1日,公司决定对2013年税后净利100万元进行分配,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南京恒申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当年税后净利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当年税后净利的30%和原出资比例向股东国家(出资比例为60%)、杭州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30%)和苏州机电研究所(出资比例为10%)分配股利。(凭证2-1-1) 业务2-2:1日,将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分配”所属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业务2-3:2日,向招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借入五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款100万元用于新厂房建设(1年的建设周期)。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8%,每年3月2日结算并支付一次利息,5年期满后一次还本。款已划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户,有关凭单已收到 (新厂房的实体建造工作将于次月进行,预计2015年4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凭证2-3-1) 业务2-4:3日,向工商银行江宁支行借入的年息为9%、期限为3年的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500 000元到期,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合计635 000元。查明细账“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已有贷方余额131 250元。(凭证2-4-1) 业务2-5: 5日,新股东李鸿根据投资协议送交支票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的4%,出纳填写银行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并向对方开具收据。(凭证2-5-1、凭证2-5-2、凭证2-5-3、凭证2-5-4) 业务2-6:6日,开出支票,向股东杭州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机电研究所分别发放股利9万和3万元。(凭证2-6-1、凭证2-6-2) 业务2-7:15日,收到新股东王华投入的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占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的6%,设备已验收入库,并取得南京永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凭证2-7-1、凭证2-7-2、凭证2-7-3、凭证2-7-4) 业务2-8:21日,收到新股东南京诚远公司投入的价值936 000元(含增值税)的原材料,占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的2%,南京诚远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凭证2-8-1、凭证2-8-2、凭证2-8-3、凭证2-8-4) 业务2-9:25日,向工商银行江宁支行借入的年息为6%、期限为6个月的短期借款150 000元到期,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54 500元。查明细账对该笔借款已预提利息3 750元。(凭证2-9-1) 业务2-10:27日,从工商银行江宁支行取得期限为6个月、年息为6%的借款100 000元;借款合同已办妥,款已划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户,有关凭单已收到。(凭证2-10-1) 业务2-11:28日,对2013年12月向工商银行汉府支行借入的年息为6%、期限为6个月的生产周转用短期借款500 000计提本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凭证2-11-1) 业务2-12:28日,计提本月应负担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凭证2-12-1)
A.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A.市民张某下岗后到甲村承包了几亩荒山种植果树,为方便管理,张某决定长期住在甲村,遂向该村申请宅基地
B.李某受让同村村民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C.赵某在其宅基地因地震受毁损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D.钱某嫌自己的宅基地位置不好,遂将其出租给孙某,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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