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此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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