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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alfkml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论述题】公民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
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高,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i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李某未赡养于某,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院。 (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2)遗产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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