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A、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装上船B、均适合水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A、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装上船
B、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C、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D、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A、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装上船
B、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C、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D、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按《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在于()
A. 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B. 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
C. 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D. 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和CFR条件下卖方均应负担 。 A. 提交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 B. 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C. 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 D.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A、A
B、B
C、C
D、D
4.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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