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组合物的某成分含量为5%或者45%-50%,申请人将上述含量修改为5%-50%
B.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在“高压”下进行反应,申请人将“高压”修改为“7-10个大气压”
C.“一种车辆的闸”仅记载于原摘要中,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一种自行车闸”修改为“一种车辆的闸”
D.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弹性材料”,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橡胶”修改为“弹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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