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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ixyxiaomi
发布时间:2022-07-20
[主观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A.2022年12月31日
B.2022年6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3年6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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