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远期商业汇票,乙请求丙对汇票承兑后加注“不得转让”字样,乙将票据转让与丁,丁再转让与戊,戊请求付款因汇票到期遭到拒绝,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戊对下列哪些人不得进行追索?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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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D,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A,占比12.5%
A.甲
B.乙
C.丙
D.丁
A.甲与丙曾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丙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货物,货到后丙向甲支付100万元。后甲向乙签发一张票载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委托丙付款,丙在该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后甲违约未向丙提供货物,此时丙不得以甲未供货为由拒绝履行对乙的票据付款义务。
B.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向乙购货的货款,乙获得该支票后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乙所供货物全是伪劣产品,但它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丙的票据债务。
C.甲向乙签发一张票载金额为1万元的票据作为向乙的购货款。乙将该票据背书给丙,作为对丙的赠与。当乙未依约履行对甲的供货义务时,甲可以对丙的付款请求权行使抗辩权,以对乙的抗辩理由对抗丙。
D.甲从乙处受让一张汇票,当时乙明确告知甲该汇票上存在付款人丙的抗辩权。事后,甲向丙主张付款请求权,此时丙不得以抗辩事由对抗甲。
A、2011年10月8日以前
B、2011年11月8日以前
C、2011年7月8日以前
D、2011年8月8日以前
A. 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
B. 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签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 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签注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
D. 汇票无效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A.乙的出资是违法的
B.丙的出资最多应为23万元
C.股东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不能少于6000元
D.股东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后的剩余部分应在5年内缴清
2002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在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做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的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2万元。
问题:
第 39 题 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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