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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被保险人海南经济特区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人保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12月1日。2003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的雇员陈某在外出办理业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据了解,被保险人已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尚未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现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人民币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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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可以从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应主张其应当将雇主作为被告,只有法院判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对雇主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