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哪些?()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行政机关对工厂排污超标进行收费的处罚关系
C.张大妈被小王的宠物狗咬伤后,与小王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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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位网友选择 AD,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ABC,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AC,占比12.5%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行政机关对工厂排污超标进行收费的处罚关系
C.张大妈被小王的宠物狗咬伤后,与小王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B.国家因甲房地产公司闲置土地两年而无偿收回该土地
C.小张因与小刘谈恋爱向小刘赠送电脑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亲死亡后其子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A、A.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成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案件事实)归入大前提(法律规范),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B、B.在各类请求权顺位中,合同请求权优先于其他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侵权请求权,有合法行为基础的合同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C、C.法律关系方法主要体现律师或者当事人的思维方式,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侧重体现法官的思维方式
D、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仅适用于给付之诉,在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中也可以得以适用
【其它】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白朋武 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2018)辽11民终449号 【案情】 原告白朋武于1951年4月参军,1958年4月复员,1993年12月31日从被告所属的中国工商银行盘山县支行退休。1998年辽宁省工商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将工商银行系统内退休人员退休金并入了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2002年10月8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辽劳社发(2002)118号《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文件,内容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组人员从200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50元,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原告依据此文件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补助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白朋武原系盘锦工行职工,已经退休多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退休后不再属于劳动者范畴,且被告在原告退休后,已将原告的退休金并入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原告的诉求看,其请求是被告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金,该诉求亦不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一审经审委会讨论,裁定驳回原告白朋武的起诉。 白朋武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工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970号民事裁定,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表面看是盘锦工行与白朋武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但实质是中央、省、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抚恤优待特定军人的文件未能得到贯彻落实问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本案各级政府下发的文件亦均是给下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故本案纠纷应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本案处理的依据。
A、A.民法案例分析是指将法律规则适用于特定的争议案件,并依法做出判断的过程
B、B.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实际上是将抽象的法律面对具体个案运用的过程
C、C.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任务在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与案件的个性化之间的平衡以及法律的适用平等原则与司法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平衡
D、D.采用不同的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必然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
A、A.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有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约束法律适用中的恣意性
B、B.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有利于促进法律更全面地受到道德的规制,保证经验思维的传承和发展
C、C.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有利于形成规范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适用的理性
D、D.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有利于彰显民法科学性,使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过程
A、A.合同请求权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B、B.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侵权请求权
C、C.债权请求权优先于物权请求权
D、D.有合法行为基础的合同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A、A.王小明可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B、B.基于监护责任,王小明可以向方雅的父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C、C.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王老师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D.基于传播侵权事实,王小明可以向《一江晚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其它】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 【案情】 原告百锐特公司诉称:被告张月红系张龙喜之女,张龙喜受伤后其为法定代理人。2013年7月,张龙喜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周东祥及百锐特公司共同赔偿898 942.18元。审理中,百锐特公司对张龙喜主张20年护理费提出异议,认为此费用尚未发生,可酌情支持5年,若5年后还需护理,可另行主张。东台法院审理后,认定张龙喜各项损失为1 147 662.85元(其中20年护理费867 320元),由本案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59 298元(含20年护理费的30%即260 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原告先后支付赔偿款300 000元,款项汇至本案被告银行卡。张龙喜于2014年11月22日去世,其不再需要护理,实际护理时间只有906天,不足2年半,现按5年护理费计算,本案原告仅应支付65 049元。被告作为张龙喜的女儿及生前法定代理人接受赔偿款,护理人应将张龙喜未用部分的护理费132 012元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32 0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月红辩称:(1)张月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月红接受赔偿款的行为系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已经得到当时审理与执行案件的确认,而且所支付的赔偿款已用于清偿张龙喜的债务、后续治疗护理等事项。(2)原告百锐特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行为系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无法律依据。(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再次处分,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无反悔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月红收取原告百锐特公司给付的执行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月红是否应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月红返还不当得利132 012元的诉讼请求。 【问题】利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分析本案纠纷的裁判路径
A、A.赵某可以主张,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因此需要吴某需要依约履行
B、B.赵某对此应知情,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赵某无权主张
C、C.违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以不可以主张
D、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不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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