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对象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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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B.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
C.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D.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
A.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B.女方年满49周岁;
C.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一个子女;
D.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计划剩余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且生育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元或()元扶助金。
A300;400
B300;500
C400;500
D200;400
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的奖励标准为()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扶对象的奖励标准为()元/年;特扶对象的奖励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标准为()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为()元/年。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A.200元
B.230元
C.270元
D.300元
A.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的方式不变
B.从2017年1月1日起,49周岁—5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340元扶助金;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C.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D.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
A.特别扶助金。
B.贡献奖励金。
C.独生子女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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